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通过对对方的业务范围、资产和经营状况等情况的了解,确定合作意向并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方根据意向书或协议书编写项目建议书并负责报批。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经中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项目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建设性第三产业类项目报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委审批。审批机构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随同项目建议书报送的主要材料有:有中方主管部门意见的请示文件、合资(合作)意向书、中外方营业执照、。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 、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外汇平衡、经济效益、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合作双方签字确认后按项目性质报计委或经贸委审批。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除报送项目建议书时所需的四个文件外,还应附以下材料:外方资信证明、合资(合作)企业场址登记表。此外,合资(合作)项目如果是涉及中方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对环境有污染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需征用土地的、涉及城市规划的、需借用国内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以及需市州以上有关部门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等等情况,还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用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 3、报送合同、章程。可研报告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作双方共同起草的合同、章程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批。报批合同、章程时需附下列材料: a.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申请 b. 合同 c. 章程 d. 进口设备清单(如需要) e.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字 f. 董事会成员委派书(中方要证明被委派人不在党政机关任职) g.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件及简历 h. 中外双方营业登记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i. 外方资信证明 j. 企业名称登记表 k. 企业场址登记表 l. 立项批复 m. 立项报告 n. 可研批复 o. 可研报告 p.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如需要) q. 环境评估报告(如需要) r. 特定行业批复(如需要) s. 租房协议 4、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研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待合作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注册资金后,持验资报告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6、 办理刻公章、开立帐户、税务登记、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及验资、换领营业执照等其他手续。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1、报送章程。由投资者将起草的章程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批。报批章程时需附下列材料: a.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 b. 章程 c. 进口设备清单(如需要) d.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名单及签字 e.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委派书 f.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身份证件及简历 g. 投资者营业登记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h. 投资者资信证明 i. 企业名称登记表 j. 企业场址登记表 k. 立项报告 l. 可研报告 m. 环境评估报告(如需要) n. 特定行业批复(如需要) o. 租房协议 2、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章程批准后,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投资者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待投资者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金后,持验资报告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4、办理刻公章、开立帐户、税务登记、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及验资、换领营业执照等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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